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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成刑事汇第23期(北京)——新监察法后的刑事业务发展论坛于北京成功举办

    2025.06.23 | 编辑 | 10次围观 山城日报网

      2025年6月1日,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这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大制度成果。监察法的实施,对加强反腐败工作,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实现对公职人员的监察全覆盖发挥了重要作用。

      鉴于新监察法对标刑事诉讼法进行了一些优化衔接,将对职务犯罪案件的辩护带来一定的挑战,同时也不可避免的带来新机遇,对下一步整体的刑事业务的发展,可能有更多的新机会和影响。

      广大刑事律师除了分析监察调查与刑事侦查的程序差异,在实务运用中,如何有效辩护,如何更好的开展刑事业务,如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如何有效促进法治进程,是值得我们研究的新课题。

      2025年6月20日下午,大成北京总所刑事专业组联合大成刑委会华北片区的大成石家庄分所刑事专业组、大成太原分所刑事专业组共同举办“新监察法后的刑事业务发展论坛”。

      论坛由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姜志强主持。姜律师强调,监察法作为对国家监察工作起统领性和基础性作用的反腐败国家立法,是党和国家监督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新监察法修改后,对刑事业务的发展,既有挑战,也有机遇,非常值得我们刑事律师进行深入探讨、研究。

      大成律师事务所主任、董事局主席袁华之律师开场致辞,袁主任指出,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时代背景下,《监察法》的修改成为我国法治建设进程中的关键标志,将切实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与法治尊严,对营造风清气正的社会政治生态,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坚实的法治支撑。刑事律师要准确把握《监察法》修改的主旨要义,准确把握其内涵要义和实践要求,尽最大可能有效辩护,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事专业委员会牵头人娄秋琴律师以《挪用类犯罪的辩护》为题发表主题分享。娄律师认为,相比于贿赂类犯罪,贪污和挪用类案件辩护空间更大,因为除了言词证据外,还需要书证等客观证据予以支撑。娄律师指出,挪用类案件中尤以“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这一类型最有争议。她以其近期亲办的一起挪用公款8000余万元的案件为例,强调此类型案件中需要重点审查“是否个人决定“以及”是否谋取了个人利益“,而这两个要素有时可以直接决定案件的走向。作为辩护律师,要敏锐抓取到辩护的要点并深入剖析,要破除量刑“唯金额论”的局限,多种辩护策略齐下,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的最大化。最后,娄律师总结道,除了对个案专业的精准把控外,辩护律师还要充分重视在各个诉讼阶段与承办人员的沟通,运用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根据事实、法律和证据有理、有据、有节地与承办人员协商谈判,从而取得最为理想的辩护结果。

      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清华大学刑法学博士丁慧敏律师以《新监察法下留置“陪跑”业务的需求展望》为题发表了自己的见解。新监察法下,“留置陪跑”业务仍存在市场需求,但风险较高。对被留置的国家工作人员,陪跑律师大概率成为后续辩护人;对民企人员则多为咨询业务。新法延长留置期,会使其后续聘请陪跑律师担任辩护人的不确定性升高。新法规定家属可申请变更强制措施,这将带来起草文书的新业务。在调查期间,协助各方家属就监委办案提出申诉控告,尤其是向上级监委控告,是一项需三思后行的极端方法,应审慎评估,避免“因小失大”。

      北京星来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王珺律师以《职务犯罪案件中对电子数据的质证》为题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和经验。在职务犯罪案件中的合法财产被违法查封、冻结、扣押,甚至被追缴、没收的情况日益普遍的背景下,王珺律师通过总结自己的办案经验,不仅找出其原因所在,更是在困境中摸索出三条保护合法财产的路径和方法。一、在合法财产被违法查扣冻的“法律依据”背后找突破——应当仅限于追缴、没收程序。二、在民事案件提供等值财产置换被保全财产的途径中找思路。三、力求在审判阶段准确界定涉案赃款及去向,为财产执行工作做铺垫。

      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心事业务中心主任、法学博士周雷在本次研讨会发言表示:新监察法的实施给刑事律师带来机遇和挑战,律师重新思考和布局新的业务定位,打造标准化定型化法律服务产品。随着留置期的拉长,长达16个月的最长留置期,让监察留置专项法律服务这一定型化的法律服务产品成为刚需,律师业务的创新同时又不与新监察法发生冲突,是一个想象空间较大的法律服务市场。刑事辩护律师应当有所作为,同时有所不为,为当时人及其家属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具体包括加强新监察法的理论和实务热点问题研究结合新监察法规定的当事人及其家属的相关权利规定对当事人及其家属提供法律服务,并提醒注意相关法律风险。

      大成太原分所管委会副主任、大成刑委会秘书长常洁以《新监察法下刑事辩护的发展趋势》为题,深入解析了新监察法对刑事业务与辩护制度的深远影响。她指出,新监察法构建了“强制到案—责令候查—管护—留置”分层监察措施体系,调整了留置期限规则,同时强化了被调查人及其家属的权利保障,并特别强调了对企业产权和自主经营权的保护。在司法衔接方面,留置转逮捕的审查更加精细化,监察证据的合法性审查也更为严格。常洁律师还强调,新监察法为辩护律师带来了新的机遇,律师可在调查阶段有限介入,审查起诉阶段聚焦监检衔接,审判阶段围绕调查程序合法性进行抗辩。此外,刑事业务拓展至企业产权保护、涉外追逃等新兴领域,推动律师角色从“法庭辩护者”向“程序制约者”与“合规规划者”转变。

      北京市监察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研究员王朝勇以《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四个坚持”》为题,在会议中讲到,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后,职务犯罪案件办理更加规范法治化,对律师办案提出更高要求。律师办理此类案件要做到 “四个坚持”:坚持拥护反腐斗争,实现多效果统一;坚持依法辩护,从实体和程序精准发力;坚持证据辩护,严格审查运用证据;坚持无罪辩护,摒弃惯性思维,敢于依法提出无罪观点,同时严守执业纪律,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多效果融合,履行法律职责使命 。

      大成石家庄办公室董事局董事、刑委会理事曹德全律师的题目是《留置陪跑业务的市场潜力、现实挑战及优化路径探析》。曹德全律师对留置“陪跑”业务的市场潜力、现实挑战及优化路径进行了分析。在市场潜力方面,监察法构建的“留置-管护-候查”阶梯式处置体系,让管护措施的10天缓冲期成为律师协助家属申请变更措施的“黄金窗口”。监察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等条款实质性拓展了权利救济渠道,使得法律服务需求显著增加。同时业务开展也面临程序限制与信息壁垒、专业门槛与合规红线平衡、客户预期与现实路径认知鸿沟这三大挑战。对此,曹律师指出:可构建专业化、立体化服务体系,包括实现风险前置化、工作精准化、服务全程化的转变。

      北京泽亨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张雪峰律师以《新监察法的五大亮点与辩点》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张律师认为,新《监察法》及《实施条例》五个方面的变化值得关注:1、修订后的《监察法》将廉政建设与反腐败工作并列,新增的尊重和保障人权、遵守法定程序原则,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细化为“保障监察对象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2、监察再派出制度的建立,进一步完善了监察体系,有助于实现监察全覆盖,增强监督实效。3、在监察强制措施方面,增设强制到案责令候查管护禁闭等措施,并对留置时间的延长和重新计算作出明确规定,既丰富了监察手段,又强化了对监察权的规范与制约。4、监察法增设“特约监察员监督”监察人员禁闭措施”等条款,构建起对监察权的立体监督网络。5、同步录音录像的调取制度。同步录音录像是现代司法文明的重要标志。《实施条例》要求,对涉嫌职务犯罪案件,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及其自查报告必须作为必备材料随案移送审理。这一机制是保障监察调查规范性和证据合法性的重要防线。

      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大成金融行业犯罪研究中心侯海东律师以《新监察法下的刑辩业务的挑战与思考》,他讲到,新法设立“监察再派出”制度、分层强制措施及权利申诉机制,为律师通过意见书、申诉帮助等方式嵌入监察程序提供可能。侯海东律师主张,律师应主动推动强制措施变更、协助企业提交经营影响评估报告,并将刑事合规经验“转向输出”,构建“程序撬动、权利协同、合规补强”的业务体系,在新监察程序中为当事人与企业争取法律空间。其讲解理论与实践并重,为新监察法下刑辩实务应对提供了前瞻路径图。

      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总所刑事专业组联合负责人张志勇律师以一起正在办理的案件为例,论述新监察法赋予被调查人的近亲属和利害关系人相关权利,间接给律师很大的辩护空间,如申请变更留置为责令候查,申请对不当冻结财产的解封,等等。并根据司法实践与案件进展,判断申请责令候查的时机与时间点。

      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大成北京总所刑事专业组负责人于兴泉律师最后总结认为,监察法集组织法、程序法、实体法于一体,对保障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发挥了积极作用。本次论坛的嘉宾发言从各个角度对新监察法实施后的刑事业务的发展进行了研讨,非常新颖、有意义,希望我们广大刑辩律师精于专业、精耕细作,加强执业自信,克服困难、迎接挑战!

      本次论坛吸引了众多兄弟律所的同仁参加,大家表示,这是一次适应法律修改、及时又有料的刑事业务活动。 内容既有理论前沿的分析和探索,也有实务经验的坦诚交流,成果非常丰硕,让我们受益匪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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