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简介:金克明,律师执业30余载,一级律师,浙江省功勋律师,北京大成(温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金克明,自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律师执业至今已30余载,30多年来,金克明律师一路风雨一路行,如同在律师之路上坚持不懈、不断攀登的登山者,去实现、践行自己最初的律师之梦,见证、践行国家、社会的法治之梦。
在金克明30余年的律师执业生涯中,如果说有什么成绩、有什么成就,那就是执著、用心去代理每一个案件、对待每一个委托人,顺应时代发展要求,成就别人,最终成就自己。
上世纪朝气蓬勃、青春激扬的八十年代,温州市瓯海区的乡间小路上奔波忙碌的金克明是其律师梦的起点。
年少时,金克明曾在温州市塑料分厂当工人,业余喜欢看法律书籍,弱势群体在法庭上无人援助的场景常常触动他的心,维护弱势群体权益、维护司法公正的律师之梦油然而生。上世纪八十年代他考到了当时的温州市瓯海区司法局工作并在法律顾问处任职。律师是一种非常具有挑战性的工作,维护弱势群体的权益,也是维护司法公正,更能体现其存在价值。金克明感到工作很踏实,在那朝气蓬勃、青春激扬的年代,在瓯海的乡间小路、田间地头他用他的双脚,还有当时的代步工具自行车走遍了温州市瓯海区的每一个角落,排忧解难、定纷止争、化解矛盾,留下了他一天又一天、一个又一个忙碌的身影,为他的律师之梦奠定了良好的、坚实的基础。
业余时间,他坚持学习,先后读了大学专科、本科,并参加清华大学、中国政法大学,澳门科技大学研究生班学习。在律师执业过程中,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笔耕不辍,作为第一作者与他人合著《现代企业与公司法学的理论与应用研究》,并担任《房地产疑难问题研究》一书主编,至今已发表论文、译文共60余篇。
上世纪九十年代金克明开办了浙江省首家个人律师事务所
1995年,恰逢律师制度改革之机,金克明毅然决定放下铁饭碗,辞去公务员,创办了浙江省首家以其个人名字命名的试点个人律师事务所-浙江金克明律师事务所,开启了他人生价值的提升旅程。金克明律师说:“国际上,欧美不少知名律师事务所都以个人名字命名,那时起我的名字既是我个人的名片,更是我律师所的名片,不少委托人都自然而然觉得我开办个人名字命名的个人律师事务所很牛、非常了不起。没多久我的律师事务所、我本人就名振瓯越、名满温州,从此我的律师事务所走上了良性发展之路,并曾获浙江省优秀律师事务所荣誉”。
在30余年的律师执业历程中,他先后培养了50多名优秀律师,并带领团队律师办理了近万个案件。其中他个人成功办理了3000余件案件,包括全国、省内外重大影响案件20多件。因成功办理“全国首例土地拍卖案”、“全国首例公民不服民政遣送案”、“中国民事索赔第一案——泰顺矽肺病案,索赔2.08亿”、“我国首例动物检疫失职案”、“温州某房开与188户住户地下车库所有权纠纷案”、“比利时某跨国集团公司与某银行服务合同纠纷”、“某政府反诉某房开天价土地纠纷赔偿案”、“中国腐败第一楼中银大厦叶某某受贿案”、无罪案6件,死刑改判死缓案2件、二审改判胜诉案等新型、疑难、重大案件引起了法律业界与社会广泛关注。
代理芸芸众生众多纷争不断案件的人生感悟
律师代理的不是案子,是别人的人生----“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包庇罪无罪案
在1997年下半年间,金克明律师承办过一起包庇案,被告人项某涉嫌包庇其子小项(小项将邻居家的小孩诱骗至自家,用手卡住他的脖子,致其窒息死亡。)而被起诉至瓯海区法院。
接受该案委托后,金克明复制、查阅了案卷资料,会见了在押被告人。在调查、研究案子的过程中,他发现,被包庇的对象小项系精神病人属于无行为能力人,根据《刑法》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的,不负刑事责任。那么被告人掩埋尸体的行为构成犯罪吗?思考了好久,他查阅有关资料,请教法律同行,各人意见不一。有人认为:项某在小项杀人之后,将尸体掩埋河道里的行为在主观上存在犯罪故意,又对前来调查的警官没讲实情,即对儿子杀人行为有明显包庇的故意,因此应以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也有人认为,既然小项不构成犯罪,那么“包庇”一个无罪的人怎么可能构成包庇罪呢?项某的行为充其量仅为一般的违法行为而已。各人看法很多,争议很大。就在此时,一个偶然的机会来了,时任最高院研究院副主任张军(现已任职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应温州中院的邀请来温州讲课。借此机会,在讲课那天茶歇时,金克明拿着准备好的资料向张军请教,张军看了资料,听了他的介绍后分析道:从法律条文以及立法本意上看,包庇罪是指为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场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的行为,它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的正常活动。小项患有精神分裂症,在无法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杀害了小孩,虽然其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但缺乏刑法违法性和刑罚处罚性,不构成故意杀人罪。既然小项的行为不构成犯罪,那么掩埋尸体的被告人自然的失去了构成包庇罪之基础,即“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如果将不构罪的行为当做项某包庇罪的客体要件,这显然是错误的,因此掩埋尸体的行为也不能认定为犯罪。这一无罪的结论,对我来说是个惊喜,因为这是来自国家最高审判机关法官的观点。这时,站在10米开外的瓯海区法院经办人和市中院刑庭庭长可能没听到张军的这番话,于是他灵机一动,邀他们一起来继续聆听张军对本案的观点。张军的观点,成为我在法庭上最具说服力的辩护观点,也更加坚定了我对该案作无罪辩护的信心,当然也影响改变温州法官的认识。
1997年8月11日下午,对于被告人是终身难忘的日子,温州市瓯海区法院第二次开庭,并宣判:辩护人金克明认为被告人不构成包庇罪辩护观点正确、理由充分,本院予以采纳,现宣告被告人无罪,当庭释放。
金克明说:“时光飞逝,现在翻看26年前刊登在《温州日报》我撰写的《皮之不存,毛将焉附——记一起包庇案的无罪辩护》真是感慨万千,报纸虽已泛黄,但仍记忆犹新,恍如昨日之事。当年,有幸得到张军法官这一高人指点,使我的辩护观点鲜明、有力,使无罪之人没有被错误地追究刑事责任,发挥了律师应有的作用”。
从侵权人角度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泰顺矽肺案
2000年12月,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温州历史上涉案标的额最高、社会影响最大的损害赔偿案件,即原告蔡思叶等诉陈益校、泰顺县隧道工程公司等13名被告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矽肺职业病引起的损害赔偿)一案。该案涉案金额达2亿多,涉案当事人多达百余人,也是全国首例“矽肺病”群体工伤损害赔偿案件。
2000年9月,经浙江省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对受害民工鉴定,有196人被确诊患上“矽肺病”。其中Ι期110人,Ⅱ期71人,Ⅲ期15人。同年11月,经有关劳动部门鉴定,这些人分别构成二至七级伤残。这些受害人根据我国《劳动法》有关规定,要求法院判决被告方给予他们因工致残和工亡的医疗费、伤残抚恤金、丧葬费、工亡补助金等,总计2亿多元,该案震惊当时中央高层领导。金克明作为被告方的代理律师,压力自然不小。很明显这么巨额的赔偿被告方明显没有赔偿能力,为了使本案原告(受害人)尽可能得到赔偿,切实解决问题,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他就向法院提出追加被告申请,追加某交通厅和某集团为共同被告,他提出的追加被告申请,为解决本案巨额赔偿款问题、本案判决执行难问题,提供了很好的方案和基础,同时也维护了其代理的被告方权益。
尊重生命,每一个生命都值得尊重,从刑事被告人角度----高某死刑复核不予核准死刑立即执行案
国家已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这是国家对人权的庄严承诺。但是对于刑事案件,社会很多人对律师为刑事被告人辩护很不理解,有的人甚至认为律师为“坏人”辩护。律师刑事辩护权是与国家司法审判权、公诉权相互制衡,保障刑事被告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一环。
高某贩毒案2016年1月25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高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一审判决后,高某及其家属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2016年8月1日,在历经6个多月的争取和努力下,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驳回被告人高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在正式代理高某死刑复核程序后,我通过对案情资料的研究,对高某在该案中的地位、作用,是否符合死刑立即执行的条件,以及是否具有依法可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情节作为辩护的争议点和关键点。
2016年10月21日,经过两个多月的精心准备,金克明当面向最高院经办人发表了辩护意见:被告人杨某在本案中作用和地位高于高某,一、二审认定有误。本案是杨某首先提出,高某、曾某同意后共同实施的;两次购买毒品过程中,均是由杨某进行联系上家、谈妥价格和出面交易;且毒品的藏匿、保管及贩卖的收入、账本等也都是由杨某负责的。同时,我又根据相关会议工作规定提出,在被告人杨某的作用和地位明显高于高某的情况下,不得一律将被告人认定为主犯并判处死刑。
本案判决书中并未明确高某为主犯,且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能够认罪、悔罪,亦无犯罪前科,理应审慎适用死刑。
被告人高某贩卖毒品的数量应认定在500克以内。经高某及曾某供述贩卖所得金额,及推断认定杨某和曾某吸食的数量,应认定高某贩卖毒品在500克以内。
本案第一次毒品流入社会的具体数量和含量有条件鉴定而未鉴定,根据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应认定为含量低,依法不应判处死刑。侦查机关在有条件可以鉴定却没有鉴定,公诉机关在证据指向完全不具有唯一性,存在多种可能的情况下,就认定“毒品销售速度快,说明毒品质量好,未做毒品含量鉴定,不影响整个案件的定罪量刑”,是不负责任和武断的。反之,既然一、二审均确认没有鉴定,那么在证据无法证明第一批毒品流入社会的具体数量和含量,就应当做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
相关纪要规定一个案件一般原则上判一个死刑,且第二次所贩毒品全部查获,未进一步流入社会造成更严重危害,根据量刑平衡的原则,不应判处高某死刑立即执行。根据《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及相关理解适用,对于买卖同宗毒品的上下家,一般不能同时判处死刑。本案正是属于《纪要》所规定的情况。
最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五项原则要求,我国现在虽还不能废除死刑,但应逐步减少适用,凡是可杀可不杀的,一律不杀,应当慎用死刑立即执行。
回到温州后,金克明又撰写了补充书面辩护意见和搜集附近地区近年来相关判例寄送给了案件经办人。
2017年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听取我的辩护意见后,经过4个月的认真研究和综合考量,最终裁定不予核准高某死刑立即执行,并撤销维持死刑立即执行的裁定,发回重审。
该案的有效辩护,为在毒品共同犯罪案件中,一、二审均认定死刑立即执行的情况下,如何准确区分和把握最高人民法院区别于基层中、高级人民法院对死刑立即执行条件成立与否的认定,提供了一个可借鉴和参考的视角。
依据该案件,他总结提出了几点具有重要可行性的意见。首先要找准案件的切入点;其次要提升思路,了解最新政策最新观点;第三要换位思考,既要站在辩护律师的位置也要站在最高人民法院的角度考虑问题;第四要将心比心,尽可能当面向经办人表达辩护意见,以让其更加深刻地理解、进而认同,从而利于辩护意见的采纳;最后还要坚定信念,作为被告人的最后希望一定要尽职尽责。
“人非圣贤孰能无过,但生命只有一次。在人权入宪的今天,任何人犯的错只要不是必须死,都应当保障其生的权利。”这是我作为一名律师的期望,也是作为一个有能力帮助那些走在歧路的人重回正道的人的愿望。
以上案例是金克明30余年律师执业生涯的点滴、浪花。他好像是一位在我律师梦中不断追寻的孩童,不时会为遇到一些有价值、有切入点、有突破口的案件而欣喜,而他也深知没有微不足道的案件、只有微不足道的律师,律师源于委托人、要忠于委托人,更要高于委托人。律师要终生学习,勤于思考,“我思故我在,我辩故我在”,而展现在他面前的是吾辈须努力的国家、社会法治之梦。如果说在他的律师梦中我看得更远,那是因为他走在时代发展的法治之路上,不断前行。没有热爱、没有激情,怎会坚持?没有努力、没有付出,怎会出彩、实现梦想?
不断提高作为政协委员之履职能力,服务社会,承担社会责任
作为律师,也要承担社会责任,服务社会,承担社会责任,解决民众急难愁盼的问题。金克明自1989年起参政议政至今已有30年,担任过省、市、区三级共六届政协委员,其中担任浙江省政协第十届、第十一届、第十二届政协委员。曾获民建全国优秀会员称号、获“党外人士建功”示范典型人物称号、获华东地区民建经济论坛优秀奖等荣誉。他以饱满的政治热情,发挥专业优势,积极参政议政,提交提案近200件、社情民意100余件,5次被评为优秀履职委员。多年来,获浙江省、温州市优秀提案和重点提案共10多件,多篇文章获民建浙江省参政议政优秀成果奖。其中,《关于制定<浙江省平安建设条例>的建议》提案,被列为浙江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重点提案、优秀提案。浙江是全国最早提出并全面部署“大平安”建设战略的省份,现该条例已于2023年7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平安建设领域的大喜事,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关于把<浙江法制报>改为<浙江法治报>的建议》得到浙江省委政法委主办,并已于2022年12月15日完成更名,提案被完全采纳。作为一名政协委员,他还于2019年5月10日牵头设立温州法律服务民营企业政协委员会客厅,会客厅办得有声有色,颇受好评,获得了良好的社会评价,省、市领导的好评。他同时参加法院召开的“队伍教育整顿征求意见”座谈会,为法院工作建言献策;参加政协机关召开的“扎实推进共同富裕”主题座谈会,为推进共同富裕提供更多的思路和方案;创建“房地产事务与法学研究”微信群,推送法律小知识和提供法律服务,服务民企,微信群受众300余人,已坚持3年之久。金克明以实际行动、专业知识和工作热情,切实为政府与民众打造了一座沟通与交流的桥梁,推动民营经济不断实现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更为安全的发展。
加盟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近几年来法律服务市场风云突变,个人律师事务所在适应市场发展方面有一定局限性,很难做大做强、适应市场竞争,不少年轻律师也觉得在我个人的“盛名”之下,个人律师所及律所各律师个人发展都有瓶颈,故金克明决定加盟大律所、品牌律所。现在他已加盟北京大成(温州)律师事务所,在该律师所执业。
2023年北京大成(温州)律师事务所又喜获“2019-2022年度”浙江省优秀律师事务所殊荣,金克明被授予浙江省律师行业“功勋律师”荣誉称号。“功勋律师”表彰的是对浙江省律师行业发展有重大贡献的律师,是浙江省律师业内最高赞誉。
人生的过程,就是在不同的时代、不同的江湖中,不断隐入烟尘,如水滴、雨滴、晨露汇入溪流、江河湖泊、大海汪洋之中,逐渐消失自我,直至无影无踪。三千年读史,不外功名利禄;九万里悟道,终归诗酒田园。功名利禄,诗酒田园终归还是空,无我,无物,不以物喜,不以己悲,人生就彻悟了。
人生不识庐山真面目,只缘身在此山中,在他的律师生涯中不断提升、升华人生的境界,见自己、见众生、见天地。
人是有限的,人生亦很短暂,人生要仰望星空,更要坦然面对浩渺无限之星辰大海。
最后,金克明说:“在长期的律师执业生涯中,历经各种风雨,作为律师,我将仰望星空,注视仍闪耀在历史星空的一个个鲜活、伟大的灵魂,承先贤“为天地立心,为生民立命,为往圣继绝学,为万世开太平”之理想追求,在保障人权、保护产权、限制公权领域继续不懈努力“。
发表评论